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19号)要求,现就调整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术等266项医疗服务价格,具体内容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收费标准,支付类型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二、2024年评估可启动调价且2024年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累计结余较好(不低于3个月)的地市,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完成2024年度价格调整工作,调价总量按照评估结果执行;2024年评估触发约束条件、暂不适宜大范围调价的地市,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性基础上,可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选取10—20项技术劳务价值高、长期未调整、价格成本矛盾突出的项目进行专项调整,并按重要事项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三、稳慎实施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出现职工或居民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6个月或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3个月中任意一种情况时,暂不上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待医保基金风险等级降低,或当期收不抵支问题解决,或其他价格政策调整拓展调价空间后,再安排该类项目价格上调工作。
四、请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等相关工作。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执行情况及效果。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五、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24年度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汇总表.pdf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