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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漳医保〔2025〕57号

2025.06.26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医院:

为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整合我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护理类价格项目,设立“特级护理”、“I级护理”等2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设立价格项目,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附件1)。

    (二)修订“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停用“一般专项护理”等4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医保配套政策

    (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免陪照护服务项目不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并将规范整合后的价格项目上传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市医保中心和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本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变化,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县(区)卫健局要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和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医院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医保、卫健部门。

 

    附件:1.规范整合后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