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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厦医保〔2025〕40号

2025.05.06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建立完善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83号)以及福建省医保局关于《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环节手术及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整合我市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的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产前常规检查”等3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1)。

(二)停用“产前检查”等36项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市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认真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及患者沟通政策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厦门市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表

            2.厦门市停用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