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浙医保发〔2025〕13号
2025.04.3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发展,支持创新医药技术临床应用,促进我省医学高峰建设,提升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血管支架、非血管支架、人工血管、人工瓣膜”等4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最高限额3万元的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提高使用造口袋医保支付标准:按平均每日12元标准计,一个结算年度累计支付不超过4380元。
三、各地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数据库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主动公开)
链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