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22号
各市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和《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我区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项目及核定价格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区放射检查类项目规范整合为26个主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项目映射关系表的内容详见附件2;废止“X线透视检查(使用影像增强器或电视屏加收)”等34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上述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二、价格治理要求及相关使用说明
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我区将“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等4类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放射检查时,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并执行现行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具体的使用说明详见附件1。
三、明确医保支付标准
此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的医保支付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的支付类别。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广西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广西废止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