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山东省各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医疗资源利用率,促进区域医疗服务便利性、连续性,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我们制定了《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京津冀鲁四地检查检验工作标准化、同质化、科学化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尊重医师临床决策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共同实施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制
京津冀鲁四地卫生健康委联合成立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四地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四地卫生健康委医政处、信息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的人员,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互认工作。各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京津冀鲁四地卫生健康委委托京津冀鲁四地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质控中心,共同组建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联合专家组,制订完善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质量管理要求,作为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和工作指南,并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工作。
京津冀鲁四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质量控制,分期分批进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系统适配改造等工作,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跨区域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项目互认工作,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二、适用范围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磁共振、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适用于京津冀鲁四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互认规则
(一)基本原则
1.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在不影响疾病诊断的情况下进行。
2.临床医师应充分考虑疾病变化发展情况,注意互认项目生物参考区间差别,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能否满足患者诊疗需要后,在不影响疾病诊疗预期结果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3.互认主要适用于非急诊患者的诊疗过程,对于出现下列情 形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实际诊疗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并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各省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上述内容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的情形。
(二)互认项目
1.经京津冀鲁四地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质控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认真研究论证,根据影像检查、临床检验项目特点,确定纳入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范围,参与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互认项目随着医疗和信息化发展,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到2027年底,京津冀鲁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超过200项。
2.参与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应包括医疗机构影像检查产生的、诊疗所需的无损DICOM格式影像和后处理影像。基于集中存储的影像云平台共享数据,应符合相关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同时避免上传无临床价值的冗余无效数据,节省存储空间。其中,常规X线摄影、乳腺X线摄影应上传产生的所有图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厚层图像、薄层图像与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磁共振成像(MRI)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检查时生成的各序列影像,对于血管成像、功能性成像等序列应上传原始图像与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有条件的省市可同时上传影像报告。
(三)互认机构
1.京津冀鲁区域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满足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质量评价指标,参加四地医学影像质控中心组织的质量评价且评价结果合格。
2.京津冀鲁区域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经当地省级检验质控中心现场检查达到合格标准(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医学实验室认可有效期内);
(2)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开展的互认检验项目至少参加省级或以上室间质评活动,最近一年成绩合格;
(3)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室内精密度符合《京津冀鲁区域互认实验室质量与技术要求》;
(4)参加京津冀鲁区域互认检验项目盲样测试活动,且成绩合格。
(四)互认标识
1.纳入京津冀鲁区域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在医学影像图像上医疗机构名称后增加“-JJJLHR”标识,作为互认医疗机构的统一标识,方便医务人员和患者识别。
2.纳入京津冀鲁区域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在检验结果报告单相应检验项目名称前标注“京津冀鲁HR”标识(如报告单格式受限,可在相应检验项目名称前标注“★”标识,并在报告单下方备注:“★”标识等同于“京津冀鲁HR”标识),作为检验结果互认的标识。互认实验室互认检验项目最近一次室间质评或盲样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标注互认标识。临床免疫、凝血试验项目应注明检测系统品牌;部分临床生化项目(如肌酐、白蛋白等)应注明检测方法。
3.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对于前期已标注互认标识,但后续未参加或出现质量评价不合格的,应及时在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中取消标注,待整改再次合格后,方可再次标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检查检验质量控制
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程序,所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定期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检查检验结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稳定性检测和维护保养等;应规范开展放射影像、临床检验质量控制监测,加强室内质量控制,按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质控标准,及时有效分析检查检验项目质量不足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改进措施;应按要求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中心组织开展的质量抽查;应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评估,把绩效激励与薪酬分配更好结合起来。
(二)强化结果互认政策落实
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京津冀鲁区域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京津冀鲁四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有关医疗机构的政策宣贯、人员培训、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京津冀鲁区域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在互认工作推进中出现医学影像检查、临床检验质量和管理不符合互认要求等情形的医疗机构,视情况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取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资格。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
京津冀鲁四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各地省内信息平台建设,支撑检查检验结果省内跨医疗机构间共享调阅和互认。在省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实现线上共享调阅及京津冀鲁区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实现线下互认的基础上,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推进区域检查检验项目的数据标准化和互联互通,探索搭建区域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信息平台,自动向医师推送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相关信息,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电子化传输和共享互认。在部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区域内重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实现跨省线上调阅互认,推动简化互认流程,提高诊疗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技术支持,提高数据传输效率,确保信息平台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安全性。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质控大模型,运用人工智能对“云平台”影像和检验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和质量控制。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