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试行)

2025.05.30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价采司《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并制定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

为提高放射检查类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我省现行的“螺旋CT平扫”“磁共振平扫(场强<0.5T)”“脏器静态扫描”等190类336个项目,统一规范为“X线摄影成像”“X线造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等26类93项,并制定政府最高指导价(详见附件)。

二、完善放射检查类项目计费方式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放射检查须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并执行相应项目价格,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在相应项目基准价上减收5元。患者选择“数字胶片云储存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未经患者同意再提供实体胶片。医疗机构在常规提供影像资料后,如需额外提供影像资料,可收取相应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收费问题,按照《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放射检查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无需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直接按照对应的项目执行。

三、医保支付政策

规范后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四、放射检查类项目价格治理范围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要求,对照《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对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全身加收)等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合理下调,下调腾出的总量按一定比例用于年度动态调整或专项调整,进一步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五、有关要求

(一)纳入价格治理范围的放射检查类项目价格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好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6月9日执行。我省原有放射检查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医疗保障、医保经办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1.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

      2.废止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