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后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设立28个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废止现行14个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相关项目及价格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对应等级价格最高政府指导价。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说明”和“医保支付类别”,不得自行制定医保支付政策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类别、范围、比例或另设立医保支付标准,并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同时,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应通过医保协议管理等方式同步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不得高于本统筹区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发布在主要服务场所或官方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规范整合后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现行14个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