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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11号

2025.05.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事务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全流程追溯体系,强化医保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监管,现就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广西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一是2025年4月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医保药品时须采集并上传追溯信息(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

二是一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5月1日起、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6月1日起、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2025年7月1日起,全流程记录药品购进、使用、库存及追溯码信息;

三是2025年7月1日起,全区定点医药机构销售环节需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

四是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五是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二、工作措施

(一)医保部门要求在广西医保招采子系统挂网的企业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承诺带码生产和流通。对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两定直通平台”进行技术改造,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扫码设备。在医保信息平台开发追溯码统计查询等模块,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定期核查追溯码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建立本地“无码库”,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无码药品报备。将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与医保结算、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相关联,实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各级医保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6月30日)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和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药品追溯信息共享核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要求纳入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协议内容,将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与工伤保险结算相关联,加强监督管理。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要加强追溯码采集应用,准确采集、核验工伤医疗(康复)使用药品的追溯码并上传至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实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人社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三)卫生健康部门积极做好药品追溯码信息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工作,拓展药品追溯码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使用端的应用场景。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在药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追溯码应用问题,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反馈医保或药监部门协调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四)药监部门要强化药品质量监管,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完善药品追溯系统,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各级药监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各地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对照目标任务、对照职责分工,拉出任务清单,进行细化分解,将任务事项逐一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认领责任,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深化协同监管。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应用,重点针对倒卖“回流药”、串换药品、虚假上传追溯信息等行为。实现部门间线索互移、结果互通,推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监管态势。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调度和沟通协商机制,加强跟踪问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滞后的地方和单位按照规定严肃约谈限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