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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关于调整部分医保用药支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4〕14号

2024.07.09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用药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日常监测、监管、结算中发现的促销药品情况和费用异常药品情况,综合考虑临床需求、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及时动态调整相应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详见附件。

附件: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目录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