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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及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厦医保〔2025〕41号

2025.05.06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及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46号)、《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36号)及《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及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整合我市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及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中医外治类项目18项,中医针法类10项,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项目18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停用我市贴敷疗法等84个相关中医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及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认真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及患者沟通政策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厦门市规范整合后的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及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取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