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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冀医保办函〔2025〕9号

2025.07.22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51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效能,现就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职责。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医保局管理,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分别由省医保局和市级医保部门制定。请各市级医保部门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依法独立履职能力,认真履职尽责。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市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契合政策导向。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符合国家、省医保相关制度要求,确保有关政策和治理举措与宏观政策取向、改革治理方向一致。二是强化自我评估。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调价方案应与评估结果一致,严禁在医药费用增速过快或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等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仍开展增支性调价。三是项目管理,新增项目应符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设备耗材费用高的价格项目,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对于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要严格把关,与现有项目服务产出一致、内涵相同的,不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对于申报更高项目价格,或导致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增加的,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办理。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开辟绿色通道。

三、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各市级医保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总量与增速)、居民收入水平、工资水平、医疗技术进步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或调整县级及基层医疗服务价格。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发挥价格工具的杠杆作用,促进医疗机构的内部运行和成本精细化管理。二是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三是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参照收入和价格指数动态调整。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累计增幅达到触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一定水平的,按规则调整基准价格。四是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评估达标定期调整。建立健全调价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要素成本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占比、大型设备收入占比、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患者自付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列入评估范围,明确动态调整的触发标准和限制标准。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符合标准时集中启动和受理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的价格建议。

四、及时报告动态。省医保局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相关规范,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各市级医保部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工作应作为重要事项向省医保局报告,提交报告后,按程序推进后续工作,省医保局不再书面回复具体意见,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业务指导。

五、强化效果跟踪。各市级医保部门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在文件执行10日内将变动情况更新至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模块,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更新维护工作。省医保局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动态跟踪各地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管理执行情况。对于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相悖、重要事项报告内容失实、落地价格实践与报告不符,以及因政策执行不当引发舆情风险、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省医保局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平稳有序落地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现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