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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素治疗病房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辽医保〔2024〕18号

2024.06.24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省管医疗机构:

为鼓励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经认真研究,同意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申报单位延期试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省管医疗机构延期试行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180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其它医疗机构如需开展,按照新增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二、同意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市属医疗机构延期试行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11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各市要认真落实分级定价政策,对诊察、诊断、经血管介入诊疗和手术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级定价,各级价格差距不低于 10%。

三、对氩氦刀靶向治疗等8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止在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详见附件3),如有医疗机构需要开展,按新增项目申报。

四、本通知附件 1-2自 2024年7月16日零时起执行,试行期到2026年8月31日;附件3自2024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申报单位应加强价格公示工作,并按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期评估和延期申请。辽医保〔2021〕72号、辽医保(2021〕74 号、辽医保〔2022〕37号、辽医保〔2022〕69 号内项目试行期延长至2024年7月15日。辽医保[2023〕50号试行期延长至2025年8月31日。

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以SX作为首字母;对我省现行文件未定价项目,列为本次新增的,按试行项目编码执行。

六、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列入其除外内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附件下载: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素治疗病房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辽医保〔202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