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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版)》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7号

2024.06.28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 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规定,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对我市历年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版)》(以下简称《汇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我市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我省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汇编》所列项目价格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和西部战区驻蓉医疗机构外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管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格,各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应等级明确收费标准,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不得超过政府最高指导价格收取费用,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

《汇编》各级各类项目中“本类说明”“说明”和“除外内容”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市管公立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中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汇编(2016版)》及历次补充修订文件同时废止。若国家、省和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成医保发〔2024〕17号(2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