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做好全区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扶贫字〔2020〕659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扶贫办、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实好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916 号),进一步加强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理服务,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做好全区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扶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加强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做好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科普知识和救治救助政策的宣传。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管理服务工作,确保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救助、医疗救治和管理服务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利用“远程诊疗”模式和组建医疗帮扶小分队形式,深入贫困旗县精准对口帮扶,确保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开上药”、“取上药”、“服上药”。
四、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扶贫部门,指导旗县进一步摸清现有建档立卡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底数,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确保仍存在困难的贫困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请各盟市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做好全区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扶贫工作方案
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是脱贫攻坚的“硬骨头”。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区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14668人,患者贫困率为63.32%,其中建档立卡贫困精神障碍患者为19480人。为确保2020年底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实现脱贫,高质量完成健康扶贫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有政策必须落实到位
(一)生活救助到位。贫困旗县民政等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低保、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政法部门牵头做好患者监护补贴发放工作。
(二)医疗救治到位。贫困旗县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全面取消建档立卡患者住院预付金。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全面落实患者救治保障政策,提高综合保障水平,合力减轻患者治疗费用负担。
(三)管理服务到位。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组建综合管理小组及关爱帮扶小组,共同开展患者管理服务;尤其是为病情不稳定、无监护或弱监护患者及家庭联系救治救助资源,开展针对性帮扶,及时解决其在服药、生活中的困难。明确每位患者的监护责任人。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村民提供无监护或弱监护患者的监护管理服务。
二、实施超常攻坚、精准发力措施
(一)推广长效针剂治疗。各贫困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政法委、公安、扶贫等部门,对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无监护等患者,优先使用长效针剂治疗。
(二)精准对口帮扶。由自治区级、盟市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组建医疗帮扶小分队,深入贫困旗县开展精神障碍患者诊断、治疗等工作,方便患者在当地复诊、取药。
(三)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延伸到旗县到苏木(乡镇)。自治区级、盟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贫困旗县综合医院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建立“远程诊疗”模式,及时开展远程会诊等,确保患者及时“开上药”、“取上药”、“服上药”。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应当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脱贫攻坚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将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地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财政、医保、扶贫、残联等部门切实履行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按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鼓励各地发挥部门资源优势,探索适合当地的患者康复服务、患者家属社会支持等措施。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科普知识、救治救助政策,避免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属歧视,帮助患者及家庭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困难。积极宣传精神卫生工作取得的成效和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案例,引导更多部门、单位、个人支持、参与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