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5〕10号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和兵团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仅限于特需专家门诊和病房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自治区及兵团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备案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立医疗机构确定市场调节价项目的价格,并报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各地(州、市)、各师市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并公开本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清单。
第五条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服务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市场同类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素自主合理定价,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确保服务高效、优质、质价相符。
第六条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严格控制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规模。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收入所占比例,不超过本医疗机构上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收入的10%。
第七条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特需医疗服务要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一)特需专家门诊服务。特需专家门诊应具备独立的诊区,出诊医生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出诊人数不超过本医疗机构正高职称人数的5%。特需专家要保留原专家门诊。开展特需服务时每次为患者诊察及接受咨询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特需专家门诊要充分体现特需服务的内容,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等,在交费、诊疗、检查、化验、取药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因检查化验结果未及时判读进行的复诊不再交纳特需门诊服务费。
(二)特需病房服务。特需病房应具备相对独立区域,特需病房床位数占本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实际开放床位未达到核定数的,特需病房配备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实际床位的5%。特需病房应在病房设施、面积、功能、环境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收取特需病房服务费,不得再向患者收取住院诊察费及床位费。
(三)自治区、兵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可按10%的比例设置特需门诊。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和自愿原则,建立并完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告知制度,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和官网明确清晰地公示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投诉渠道等有关事项。未公示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第九条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按医保协议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披露,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第十条提高全疆国际医疗服务能力及医疗服务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水平,经自治区或兵团有关部门同意建立的国际医疗服务部(中心),接诊国外患者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管理模式,实行备案管理,不受比例限制,价格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实行随时备案制管理。各地、州、市医保局和各师市医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市场调节价项目,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指导服务内容和价格水平,指导医疗机构按要求补充完善其申报材料,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对于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市场调节价项目,各地、州、市医保局和各师市医保局分别报送至自治区、兵团医保局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备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调整的须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一)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附件1)。
(二)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2)及相关制定价格的依据。原则上辅助项目价格不高于主项目价格。
(三)医疗机构正高职称名单(人数)以及开展特需门诊专家名单(人数)。
(四)医疗机构等级、床位编制文件,特需病房床位占编制床位数、特需病房设施配置及分布等相关材料。增设特需病房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现有特需病房床位数情况。
上述申请材料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报送属地医保部门进行备案,同步提交资料扫描版。
第十三条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合计数量和总费用所占比例、特需床位数比例超出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并将有关问题和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或兵团医疗保障局。自治区或兵团医疗保障局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在2025年12月30日前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履行备案程序,2025年12月31日起,未备案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停止使用。
附件:1.XX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成本测算表
附件1
XX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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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公章): |
医疗机构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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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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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财务分类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说明 |
上年度 服务例数 |
上年度 开展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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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已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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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已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量及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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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占医疗机构年度医疗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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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占医疗机构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比例(%): |
附件2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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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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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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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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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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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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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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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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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本测算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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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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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型号 |
计价单位 |
单价 |
每人次用量 |
每例应摊成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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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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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型号 |
计价单位 |
单价 |
每人次用量 |
每例应摊成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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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消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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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计量规格 |
计价单位 |
单价 |
每人次用量 |
每例应摊成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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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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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人员级别 |
操作时间 (小时) |
操作人数 |
每小时工资 |
每例应摊成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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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折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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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型号 |
原值 |
年折旧额 |
年开展项目量 |
每例应摊成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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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折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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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房屋造价(元) |
年折旧率 |
年折旧额(元) |
面积分摊比率 |
每例应摊成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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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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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每例应摊成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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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用耗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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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总额(元) |
复用次数 |
人均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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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一、技术人员服务成本1.小时工资是指申报医院的平均小时工资(含福利、社保)。2.工时是指参与完成医疗服务项目人员的实际用时。二、材料消耗支出1.卫生材料: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市场价格和使用数量相对稳定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2.低值易耗品: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消耗的低值卫生材料。(注:实际消耗数量为每人每次实际耗用量,如一瓶酒精,可用20人次,则消耗数量为1/20瓶。)三、固定资产折旧1.设备折旧:计算公式:应摊金额=医疗仪器设备原值÷使用年限÷12个月÷22天÷8小时×设备使用时间2.房屋及其他折旧:计算公式:应摊金额=房屋总造价÷房屋总面积(m2)÷使用年限÷12个月÷22天÷8小时×实际使用面积×实际使用时间3.水电燃料:水电燃料消耗按实际消耗计算,计算公式:应摊金额=实际消耗数量×单价四、管理费及其他1.医疗业务及管理费分摊=(劳务支出+材料消耗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管理费用率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