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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医保价采〔2025〕3号

2025.05.26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江阴市、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18号)相关要求,结合《关于明确一类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6〕26号)和《关于调整无锡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8〕76号)有关内容,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检验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各有关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一类公立医院价格执行。

三、各类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价格执行,支付类别和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项目的归并调整工作,严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落实价格公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部分检验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