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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切实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2021.02.02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京医保中心发〔2021〕7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号)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门诊直接结算)工作,现将我市2021年度工作任务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门诊直接结算联通范围

1.持续推进京津冀区域内门诊直接结算工作。

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2月1日起,启动与上海市等23个省(区、市),以及贵州省本级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门诊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名单见附件1)。

3.配合国家医保局开展后续新接入试点省份的省际间交叉实测工作,并按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做好启动与后续试点省份的门诊直接结算试运行准备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扩面工作进度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直接结算业务开通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直接结算业务开通工作。

二、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要高度重视门诊直接结算相关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2021年重点督办任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问责制,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加快系统改造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倒排时间、集中攻关,加快推进门诊直接结算系统改造,凡开通门诊直接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医保局有关要求,同步支持社会保障卡及国家医保电子凭证就医。探索开展门诊慢特病就医、居民身份证就医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要做好内外沟通、上下协调,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底向市医保中心异地医疗结算部上报区内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月报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特殊问题及时反馈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将定期通报各区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属地管理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本市各项规定,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门诊直接结算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明确工作流程

门诊直接结算工作流程及规范参照《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京津冀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0〕40号)相关内容执行。

 

附件:1.新增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 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号)

          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7号)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1年1月2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新增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
附件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附件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 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号)
附件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名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