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医针法类、中医外治类、中医类 (灸法、拔罐、推拿)及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29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为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46号)、《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36号)、《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以及《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等要求,对中医针法类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46项中医针法类、中医外治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和26项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在全省废止258项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物耗”的耗材不得另外收费,其他可收费耗材(见附件)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本次整合的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通知。
二、制定全省最高限价
制定中医针法类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全省最高指导价标准。在汉部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上述价格。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加收项、扩展项、计价说明、本类说明等项目要素,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标准。价格标准不得超过省级公布的上限标准。制定价格应考虑全省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水平等差异,价区之间体现合理价差;辖区内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应保持各等级之间合理比价关系。按照同城同价原则,武汉市可参照省级公布价格标准,制定区域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落实价格治理目标
按照国家医保局阶段性预期目标价要求,规范制定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等项目价格。实体胶片为可收费医用耗材,仅在患者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应减收5元。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定价工作并进行重要事项报告,应于8月1日前完成定价工作。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做好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加强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准确映射价格项目,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5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新增中医针法类、中医外治类和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 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中医针法类、中医外治类和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 务价格项目表
3.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废止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放射检查类可收费医用耗材清单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附件1:新增中医针法类、中医外治类和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