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药监规〔2024〕5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风险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省局制定了《江西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省局2024年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量化分级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和风险意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量化分级监督管理,是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企业责任意识、监管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监管频次和方式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质量安全风险量化分级监管。
第四条 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局负责制定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组织全省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省局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监管职责,及时归集企业质量安全风险量化分级管理相关基础数据,于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至省局药品经营处。
第六条 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负责督促企业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质量安全风险量化分级自评信息,承担企业自评信息核对工作。
第七条 省局结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管情况等对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制定《江西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附件1),设置责任意识、监管情况、社会影响等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根据监管实际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 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总分为100分,设置四个等级,分值越低,认为企业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越高:
(一)A级(风险低):85分(含)及以上;
(二)B级(风险一般):75分(含)至85分;
(三)C级(风险较高):60分(含)至75分;
(四)D级(风险高):60分以下。
新开办企业初始监管级别为C级。
符合《江西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中行政处罚、恶意行为、严重后果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评定为D级。
第九条 企业频繁变更项目,视为存在质量风险。变更情况按变更频次和项目量化分值,累计评分(变更项分值详见附件2)。企业一个计分周期内变更多个项目、多次变更同一项目的,需累计分值。
第十条 企业质量安全风险量化分级每年评定一次,以本年度12月31日起往前追溯一年为一个评定年度,在评定年度6月30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参加当年评定,在次期间的评定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
企业量化分级评定分为自评、信息核对、初评、结果告知和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和终评五个阶段。
(一)自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期间提交上一评定年度的自评信息并附真实性承诺。
(二)信息核对。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企业自评信息核对。
(三)初评。省局于每年2月15日前形成初评分级结果。
(四)结果告知和异议申请。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初评分级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说明及证据材料。
(五)异议处理和终评。省局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维持或调整分级结果的终评结论。
被即时评定为D级的,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应当在评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分级结果告知企业,有关异议申请、处理等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量化分级所依据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可能影响到分级结果的,企业可以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除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根据企业量化等级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监督检查频次和方式,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管:
(一)对A级企业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主要采取企业自查的模式进行监管,本年度可不安排监督检查;
(二)对B级企业实行一般监管,主要采取常规检查的模式进行监管,本年度安排监督检查0-1次;
(三)对C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主要采取常规检查或飞行检查的模式进行监管,本年度安排监督检查1-2次;
(四)对D级监管企业实行严格监管,主要采取飞行检查的模式进行监管,本年度安排监督检查2-3次。
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可结合本区域内工作实际,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不少于《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检查频次,对其他企业实行三年内全覆盖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
2.企业变更项目评定量化分值标准
附件1
江西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指标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1 |
责任意识 |
培训教育 (10分) |
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未按要求参加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要求必须参加的药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责任约谈、重要会议等,每次扣5分,总分10分,扣完为止 |
10 |
2 |
自查报告 (5分) |
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等自查报告,扣5分 |
5 |
|
3 |
监督管理 |
变更情况 (15分) |
当年度变更情况累计分值8(含)-10分时,扣8分;10(含)-15分时,扣10分,15(含)-20分时,扣15分 |
15 |
4 |
监督检查 (40分)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监督检查缺陷项目数: 主要缺陷项≤3项或一般缺陷项≤5项,不扣分; 3<主要缺陷项≤5项或5<一般缺陷项≤9项,扣10分; 5<主要缺陷项≤9项或9<一般缺陷项≤19项,扣20分; 严重缺陷项≥1项,或主要缺陷项≥10项,或一般缺陷项≥20项,扣40分。 |
40 |
|
5 |
整改(5分) |
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缺陷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扣5分 |
5 |
|
6 |
行政处罚 (20分) |
受到省局行政处罚一次,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扣20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情形除外) |
20 |
|
7 |
受到省局行政处罚累计二次或以上;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百一十六条情形;或因药品经营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情形除外) |
即时评定为D级 |
||
8 |
社会影响 |
恶意行为 |
在申请药品经营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
即时评定为D级 |
9 |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
即时评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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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阻碍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
即时评定为D级 |
||
11 |
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药品 |
即时评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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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严重后果 |
造成重大及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
即时评定为D级 |
|
13 |
因违反药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
即时评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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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舆情处置 (5分) |
年内因药品质量引发舆情,未及时应对并采取处置措施,扣5分 |
5 |
|
15 |
加分项 |
5分 |
积极参与省局组织的专项检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专项评估等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加3分,累计不超过5分 |
附件2
企业变更项目评定量化分值标准
序号 |
变更项目 |
分数(共20分) |
1 |
变更企业名称 |
3 |
2 |
变更注册地址 |
1 |
3 |
变更法定代表人 |
5 |
4 |
变更主要负责人 |
3 |
5 |
变更质量负责人 |
3 |
6 |
增加、核减仓库 |
1 |
7 |
增加、核减经营范围 |
1 |
8 |
变更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系统 |
2 |
9 |
变更、新增冷链设备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