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市医疗保障局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漳医保〔2025〕43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含监测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整合我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我市现行“新生儿量表检查”等34项量表评估类项目,规范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有4条项目编码),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同时停用“新生儿量表检查”等34项量表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规范后不再根据特定量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并将规范整合后的价格项目上传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市医保中心和各县(区)医保局要加强本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县(区)卫健局要督促医疗机构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和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医院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医保、卫健部门。
附件:1.规范整合后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纳入医保支付精神类临床量表清单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