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及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34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整合我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护理类价格项目,设立“特级护理”等2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设立价格项目,并确定莆田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附件1)。
(二)修订“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停用“一般专项护理”等4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医保配套政策
(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免陪照护服务项目不纳入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规范治理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要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二)局属各单位、各县区医保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变化,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1.规范整合后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莆田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3.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