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促进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技术临床应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经研究,决定设立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榕省属公立医院(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价格。
二、各设区市若有医疗机构具备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项目开展条件,须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并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项目价格。
三、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应用初期,采用该技术的住院病例暂不纳入DRG/DIP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待后期积累足够数据后再纳入DRG/DIP付费。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等工作,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附件: 福建省外照射治疗(重离子放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