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广西】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24.03.28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表内项目价格为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现行价格政策规定的等级差执行(特别说明各级同价的除外)。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本附件表内规定的价格及等级差另行制定执行的具体价格。

二、此次仅涉及项目价格、计价单位调整,表内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均应提供简易(便民)门诊服务(只开药及开检查单,不需另外提供治疗方案的门诊诊查服务),减轻群众负担。

四、对民政等部门确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手术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医保部门反映。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桂医保规〔2024〕1号)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文件下载:

 

关于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wps<br\>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桂医保规〔2024〕1号).xls</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