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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说明

2021.08.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读要 AI 摘要:

一、背景及依据

  自2011年至2018年间,为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我局陆续印发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8号)(以下简称《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39号)、《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1〕11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办法》(深人社规〔2014〕2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6〕21号)等6个规范性文件。

  2019年,根据机构改革的相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对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优化,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医疗、生育保险相关职能整合,组建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我局已不再承担医疗保险职能,有关医疗保险的职权已经转由市医保局行使。市医保局2020年4月15日印发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和2020年3月19日印发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深医保规〔2020〕3号)已实施生效,且文件内容覆盖了我局之前印发的6个规范性文件。该6个规范性文件现已无继续执行的职权及必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规定,决定废止《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上述《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其他

  废止上述规范性文件后,涉及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