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15号

2025.05.28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6项(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41项(详见附件2)。

二、明确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3)。

三、有关要求

(一)附件1所列项目价格为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严格对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项目要素,按规定拟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四川省停用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四川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4.四川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清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