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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4〕9号

2024.05.21
苏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和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8号)等文件要求,经履行成本调查、价格调查、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重要事项报告等程序,制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两年,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严格实行收费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度,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试行期满后需重新制定正式价格,医疗机构需认真做好收费项目的成本核算,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向医保、卫健部门重新申报正式价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