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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12.1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等部门相关工作部署,我局对2018年10月25日以前医疗保障领域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重点从是否违反市场竞争,是否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机构改革等几个方面考虑。

(二)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二、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含148个文件,主要是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抵触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并在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期内的。

(二)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含30个文件。主要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已废止、失效的;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修改导致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个,理由是文件中规定的试行期限已过,且文件中其他内容仍然有效,故将试用期限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三、施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龚奕,联系电话:0571-87051487。

五、解读时间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