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为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和《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要求,对我省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重新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X线摄影成像”等2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1.“能量成像”指通过两个或更多的能量获取物质衰减信息,基于不同组织的能量依赖性不同导致光子吸收的差异,对不同组织进行鉴别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具有双能、能量或光谱等扫描功能的计算机体层成像(CT)设备进行计算机体层成像。
2.“特殊方式成像”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的技术规范所列项目,调整制定为以下方式:“单脏器薄层扫描”“磁共振单脏器磁敏感加权成像”“单脏器磁共振波谱分析”“磁共振动态增强成像”“磁共振弥散成像”“功能磁共振”“酰胺质子转移成像”等,不同成像方式可累计计费。
3.“薄层扫描”指通过计算机体层成像(CT)扫描,获取标称层厚<2mm的图像。
4.“对比剂”中的药品类对比剂按零差率销售。
5.核医学相关检查项目均不含放射性药品费用。
6.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以国家级技术规范、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中的明确定性为依据。
7.本立项指南中,已明确“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扫描”、“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扫描”、“放射性核素平面显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磁共振成像(PET/MRI)”中的“部位”,医疗机构增加其他收费部位,须向省级医保部门进行备案。
(二)修订“床旁透视与术中透视”等1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停用“数字化摄影(DR)”等15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落实价格治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省“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等7类项目价格调控到国家医保局治理阶段性预期目标范围内。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的,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保局应对照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县级和基层项目价格,关注不同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异,检查检验类项目的成本主要是设备和物耗,不建议拉开不同医疗机构的价格差异,特别是涉及第四批治理的价格项目,执行新价格后,单一检查项目价格不得高于治理前价格水平。同时,要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指导各医疗机构政策落地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6月30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表.docx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6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