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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2〕2号

2022.01.30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2022年1月29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次局务会审议,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两品一械”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档。裁量时,执法人员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在裁量档确定处罚的裁量幅度。属于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裁量档实施处罚。

  三、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本《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30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附件: 黑药监规〔2022〕2号正文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