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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 监管督察青海省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的公示

2021.04.20
青海省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反馈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意见的函》(国卫监督函〔2021〕48号)要求,我省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青海省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现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向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反映。

  联系电话:0971—8244537

  邮箱地址:qhwjwjdj@163.com

青海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

2021年4月20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

监管督察青海省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方案

  2021年2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反馈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意见的函》(国卫监督函〔2021〕48号),从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反馈意见、整改要求等四个方面向我省反馈了2020年度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意见。按照信长星省长“高度重视反馈指出的问题,抓紧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以整改促提高”的批示要求,为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进一步推动青海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青海代表团和全国政协委员分组讨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83号),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责任担当,突出整改实效,注重成果应用,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改目标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决策部署,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打造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整改工作分三个阶段,2021年5月至6月为立行立改阶段,2021年7月至12月为限时整改阶段,2022年至2025年底为持续整改阶段。

  三、反馈问题及整改措施

  反馈问题一:政府主导责任仍需加强。部分领导干部对63号文件的学习领会还不够全面,对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现实性、紧迫性和重大意义理解不深刻,没有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和绩效考核,个别部门和地区工作存在进展不均的现象。督察组访谈时发现个别部门负责人对落实综合监管制度的理解局限于本位工作,谈成绩多,找问题少,没有结合监管实际对63号文件和青海省183号文件深入研究,工作力度、深度和创新性存在不足。

  整改措施:

  1.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决策部署,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摆上重要日程,融入深化医改和健康青海建设的大局。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深入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部门责任,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为抓手,开展常态化疫情精准防控,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综合监管省直部门联络员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2.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责任,形成政府主导、综合协调、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综合监管省直部门联络员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3.将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挂钩,并纳入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综合监管省直部门联络员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反馈问题二:多部门协调联动不够顺畅,尚未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对于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作用发挥不够,多部门协同监管意识不强。卫生健康、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有待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初步实现互联互通,但未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目标。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存在主体不清、价格动态调整滞后的现象。警医联动硬件投入不足。

  整改措施:

  1.在各级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级和市州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或联络员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综合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各级政府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范畴。落实《关于调整诊察、护理和床位费等48项医疗服务项目知道价格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48号)要求,动态调整医疗服价格项目,改善医疗机构收入结构不合理现象,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2.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医保等行业部门业务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以及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完善以职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强化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力度,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3.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联合事项和频次,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着力做好抽查结果公示和信息共享、互认和应用。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4.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面落实医院安检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协作配合,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大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在三级医院设置警务室,在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规划报警装置设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加大警医联动巡逻防控力度。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反馈问题三: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医疗安全、行风建设等方面主体责任落实不全面,自查自纠存在死角和盲区,如个别医院存在未按时限要求书写病历,大型医院巡查整改的部分项目流于形式。二是核心制度落实存在短板,医院之间、科室之间、公立民营之间差距明显,个别医疗机构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落实不严。三是个别医疗机构存在重复、挂靠、打包等违规收费行为。四是个别民营医院诊疗能力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五是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硬件建设不达标,人员配置不足。

  整改措施:

  1.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医疗安全、行风建设等方面主体责任。加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深入开展公立医院党建、行业作风建设和运行管理巡查工作,对相关问题限时整改,并组织进行“回头看”。将大型医院巡查及整改纳入公立医院年度考核指标。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2.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检查,持续整改存在的问题,缩小公立和民营之间制度落实差距。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3.制定印发《青海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及医疗服务动态调整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价格法》,进一步明确价格监管职能,加大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4.落实《2020-2022年青海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利用3年的时间,促进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加强内涵建设,规范职业行为,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2年底,持续推进。

  5.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逐步建立起符合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2021年全科医生特岗计划”,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人才支持。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和农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乡村医生项目,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实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补充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5年底,持续推进。

  反馈问题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行业自律方面,各行业组织(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质控中心等)发挥作用还不够,在层级指导、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价等方面自主性不强,经费保障欠缺,信息化建设滞后。社会监督方面,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如个别医院未向住院病人主动公布投诉电话。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文件解读和宣传不到位,尚未形成群众广泛知晓、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整改措施:

  1.发挥各级医学会、医师协会、医院管理协会、护理学会等在加强医疗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落实《中华医学会会员科学道德行为准则》,引导和支持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落实《中国医师宣言》《中国医师道德准则》等行业管理规定,引导广大医师科学行医、依法行医,文明行医、廉洁行医。建立和实施行业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考核、登记和评估制度。修订医疗质量控制考核标准、考核方式,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督导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不断规范各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2.完善医疗卫生行业投诉举报制度,卫生健康、医保、药监等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向社会、住院病人主动公布投诉电话,规范完善受理转办、查处、反馈等办理流程,力求做到投诉举报事项“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结果”,加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3.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健康教育万里行”、重点工作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文件、政策宣传解读,形成群众广泛知晓、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反馈问题五:组织保障缺口较大,队伍建设能力亟待加强。督察组在访谈中了解到,多数部门对于建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的目标要求了解甚少。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年龄老化、执法车辆不足、人员待遇偏低等问题。全省空岗率为17%,其中西宁市卫生健康执法局空岗率达29%,44%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人员数为5人及以下,其中海西州茫崖市仅1人,且青海省地域范围广,难以满足监督执法需求。职业卫生执法工作回归后,管理对象数量大幅增加,没有相应增加执法人员,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力量严重不足。医保基金监管机构不健全,队伍力量薄弱,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全省中医药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尚不能满足中藏医药工作需求,如省中藏医药管理局只有5个人,8个市、州仅有西宁市卫生健康委设有中藏医管理科。

  整改措施:

  1.将全省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纳入综合执法改革范畴,整合执法队伍,合理划分执法事权,落实属地执法要求,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县级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加大人员招考引进力度,深入推进乡镇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协管,提升村(居、社区)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收集能力,增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的辅助力量。西宁市积极协调解决执法车辆不足、人员待遇低等问题,通过选调解决空岗问题。海西州各级被借用卫生监督员年底前全部返回原岗位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完成时限:2021年底,持续推进。

  2.加强职业卫生执法工作,优化现有人员结构,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培养人岗相适的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强化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力量。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2年底,持续推进。

  3.认真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机制和工作流程,建立全省统一、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监督制约作用。加大“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及飞行检查力度,对乱收费,欺诈骗保,套取医保资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确保医保资金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医保局。

  完成时限:2022年底,持续推进。

  4.认真落实《青海省扶贫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19〕2号),进一步健全市、州中藏医药工作机构,推进各级中藏医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2022年底,持续推进。

  反馈问题六:落实传染病防治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四方责任仍需加强。一是全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尚未全面达到目标要求,需要加快进度以满足“应检尽检、愿检尽检”需要。二是个别医疗机构在发热门诊选址设置、分区通道和通风换气上,未严格执行相关要求,预检分诊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转运以及污水处理等方面不规范。三是个别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常态化防控措施有所松懈,如部分顾客未佩戴口罩、公共区域环境未每天清洁消毒及防护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四是中小学校医务室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不能满足传染病防控基本需求。

  整改措施:

  1.加强全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省核酸检测单位达113家,所有县区实现核酸检测全覆盖,日最高检测能力达到181.1万份,检测能力已满足“应检尽检、愿检尽检”需要。强化对各级核酸检测实验室日常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检测能力。加大对筹建实验室(杂多、称多、曲麻莱、甘德、同德)的督促指导力度,力争2021年底前全部建成。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2.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在相对独立区域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留观室,发热门诊设置“三区两通道”,能够满足患者所有检查、检验在该区域独立完成。发热门诊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安排具有呼吸、传染病或感染性疾病诊疗经验的医务人员出诊。全省组织多批次对发热门诊设置、分区通道和通风换气、预检分诊配备专业人员等规范和程序进行全覆盖督查。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为期3年的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3.持续加大新冠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指导引导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场扫码、入店戴口罩、测体温以及环境卫生、清洁通风等疫情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4.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监管力度,落实学校卫生三员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检查指导、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提高学校卫生工作能力,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切实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四、整改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整改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内涵,压实政府主导责任,深刻理解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坚持以医学、医疗、医保、医药、医院“五医联动”为牵引,推进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政府责任,把从严从实抓好国家督察提出的整改要求,作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迅速行动,强化举措,压实责任,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以整改的实际成效展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新作为。

  (二)加大整改工作力度,推动整改落实的坚定性有效性。各地各部门要紧扣《整改工作方案》及整改清单,以问题为导向,自查自纠,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整改工作方案,把职责和工作摆进去,主动认领“自觉改”、务求实效“认真改”、举一反三“彻底改”,做到整改程序不落空、内容全覆盖、标准不走样。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说立行、及时整改;需要专项整治的,采取“联合作战”方式,限时整改;长期坚持的,明确目标和责任,确保短期见到明显成效,持续推进整改。各市州整改工作方案经医改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5月20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开。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省直部门联络员成员单位整改方案5月20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三)切实加强协调联动,保证整改落实的持续性长期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或联络员制度的“指挥棒”作用,加强常态化定期沟通,定期研究热点难点问题,明确综合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工作联动,健全省市县三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确保工作有人抓、责任有人担、问题有人管,切实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的牵头作用,加强工作的主动性、协调性和创造性,加强部门间在疫情防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推进健康、医保、社会信用等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人员形成强大震慑。

  (四)强化宣传引导和督导考核,促进整改落实的导向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把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利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有利社会环境。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列入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和绩效考核,持续跟踪问效,对已完成的及时销号,对进展缓慢的及时督办,对不履行职责、落实整改工作不力的要回炉补课,贻误整改时机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确保问题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021年8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综合监管省直部门联络员成员单位,对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落实国家督察反馈问题和省级督察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