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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政策解读

2021.01.22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的意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要求,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需求,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制定《管理办法》和《补充协议》的必要性

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突出体现,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力。有利于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培育新业态新动能;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供给侧改革,扩大优质医药服务供给;有利于推动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提升管理水平,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和医保服务。制定《管理办法》和《补充协议》,支持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是发挥互联网在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合理就医秩序方面作用的需要,也是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就医模式改变,不断改进和完善医保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十章四十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工作内容及内涵。

第二章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签订,共5条,明确互联网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则,应具备的条件,规范签订《补充协议》的工作流程。

第三章为《补充协议》履行,共4条,明确签订《补充协议》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同时遵守《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协议中止或解除等内容。

第四章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共4条,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设立和调整适用全省范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明确属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不属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主要情形。

第五章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共4条,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调节,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章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共5条,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实行备案管理,原则上开展3个月后申请备案,明确线上线下医保政策一致。

第七章为费用结算管理,共3条,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总额预算管理,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共用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指标。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明确药品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八章为考核与监管,共4条,明确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考核与监管范围,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的整体考核。

第九章为信息化建设,共3条,明确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医保业务信息编码的应用,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覆盖面,明确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和互联网医疗机构要保证信息系统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第十章为附则,共5条,明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 “互联网+”医疗服务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明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执行本办法,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制定补充办法,明确《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间。

四、《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补充协议》共有25条,明确《补充协议》是医保经办机构与实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其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内容的补充约定,与《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应遵循的协议条款;明确双方要同时遵守《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明确《补充协议》中止或解除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