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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2020.09.21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自治州医改领导小组,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12日


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0年下半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深化医改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相关工作,更加注重预防为主,继续着力推动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巩固健康扶贫成果,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提供强力保障。


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调查研究,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改革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增强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推动医防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口岸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省卫生健康委、贵阳海关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等参与。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落实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推进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加强军地间和部门间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通报,推动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贵阳海关、省中医药局、省军区保障局等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三)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增加防疫救治医疗设施和移动实验室。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加强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储备,推进核酸实验室建设,提升核酸检测能力,推进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改造,推动落实“三区两通道”要求。提升流调现场处置能力,加强冷库硬件建设,提升冷链能力,推进方舱医院储备。加大疫苗、药物和快速检测技术研发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贵阳海关、省中医药局等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四)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制定我省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压实“四方责任”(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做好“五有三严”(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规范发热门诊设置管理、严格流行病学调查、严防医院院内感染)等工作。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做好为慢性病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服务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等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五)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公共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强化对包括全科医生在内的临床医生的流行病等公共卫生知识培训。加大力度探索完善公共卫生人员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等。(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医改办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深入实施健康贵州行动


(六)持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完善健康科普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完善农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功能分区和布局,加大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力度。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修订工作。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七)加强重点人群健康促进。开展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评议考核。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推动妇幼保健机构机制创新试点扩面。组织开展失能老年人评估、健康服务指导和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参与)


(八)提升慢性病防治水平。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防治结合。以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尘肺病早期筛查干预为切入点,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融合。加强癌症预防与筛查科普工作。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等负责)


(九)加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防治力度。做好冬春季流感防控工作。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砷中毒和克山病危害,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危害。持续保持全省疟疾消除态势。推进全省职业病危害普查和职业健康达人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三、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十)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机制。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将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健康促进与教育等纳入考核范围。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信息公开。按照国家部署,研究制定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参与)


(十一)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动态调整机制,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及时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整价格。推动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及时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并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二)深化薪酬制度和编制管理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按照国家部署,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统筹盘活用好医疗卫生领域编制资源,重点用于加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机构编制配备。(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参与)


(十三)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投入政策,加大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区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化解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长期债务,严禁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对公立医院违规举债行为严肃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加大对国家试点建设督导力度,持续推进省级试点工作,建立省级试点动态调整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参与)


(十五)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创建活动,逐步在市(州)层面全面推广三明和福泉医改经验,扎实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地方培育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省医改办、各市、自治州医改领导小组分别负责)


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十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探索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和按病种付费。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加大周转金预拨力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探索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制定我省落实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实施方案。(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十八)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开展基于大数据的医保智能监控,推广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探索实行省级集中监控。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做好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省医保局负责)


(十九)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重保障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省医保局、贵州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二十)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政策。落实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开展省级药品货款网上统一结算,鼓励市(州)探索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全面执行中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完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政策。(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参与)


(二十一)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制定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规范临床用药管理办法的文件。实施合理用药监测,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动医疗机构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加强省医药监管平台建设与应用,推进医疗机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落实国家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工作。落实国家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药品耗材使用监管。逐步建立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机制,实现疫苗以及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选取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等重点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统一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医保药品编码的使用。落实全国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二十三)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推进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和部门协同监测机制建设。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耗材价格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对原料药、进口药等垄断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协调有资质有文号的企业应急生产短缺药品。支持相关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综合实力强、小品种药物批准文号较集中的企业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支持各方积极参与,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可持续稳定供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省中医药局参与)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重点改革


(二十四)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城乡社区医疗服务能力,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强化基层卫生防疫。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促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在全省9个市(州)建设城市医疗集团。推动落实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政策。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促进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的重塑。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对受疫情影响的医疗机构给予扶持。按照国家部署,制定全面建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医改办等分别负责)


(二十五)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大力推广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并将实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加强基本中医药循证能力建设,启动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开展中医经典病房建设试点,提高中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救治中的独特作用。鼓励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围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和诊疗项目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县(市、区、特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队伍建设,推进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制定实施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分别负责)


(二十六)扎实做好健康扶贫。全面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强化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按规定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县域内继续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市域内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一单清”即时结算服务。加大对“9+3”贫困县的指导支持力度,加强防控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攻坚工作。改善贫困地区营养不良等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扶贫办等负责)


(二十七)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和督察机制。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及督察机制。制订加强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推进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医改述职制度,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深化医改各项工作。省医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开展监测评估,建立任务台账并适时通报,开展我省“十三五”医改规划评估,并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及时解读政策措施,凝聚改革共识,提升改革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