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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监督函〔2021〕1号

2021.04.14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冀卫监督函〔202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压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是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不断优化自查程序和方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严格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本机构及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

  自查内容除《管理办法》规定外,结合我省实际,还应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纠纷预防与处理;医院信息安全与管理;发布医疗广告情况;利用不正当手段误导招揽患者情况等,可参照《河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表》(附件2)开展自查。

  自查频次为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重大违法执业行为,医疗机构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签署《河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附件3),并在医疗机构院内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首页长期公示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要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内部公示制度,要在全面自查、专项自查、日常自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自查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

  三、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自查结果运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指导,通过现场核查、书面核查、在线核查自查年度总结等方式,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辖区医疗机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要加强管理与结果运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与不良执业行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挂钩。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监测、评价和指导作用。强化社会监督,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整改,规范执业行为。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河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表       

     3.河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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