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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0.08.0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近期,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20〕4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是规范河北省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工作的专门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选取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区域布局合理的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2020年2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就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纳入工作做出明确要求:“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纳入管理工作,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细则》的制定出台十分必要。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34条。分为总则、申请条件、受理评估、谈判签约、分类管理、附则等六章。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细则》的适用范围、纳入时间、纳入类别、纳入环节,优先将具有“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第二章申请条件,共9条。主要阐述纳入工作原则、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的医药机构应具备的一般条件、不同类别定点的具体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提交的材料等相关要求。第三章受理评估,共5条。主要规范发布公告、材料接受、材料审核、重点指标考核、现场考察评估、培训考试等主要环节流程,明确具体考核指标。第四章谈判签约,共4条。主要明确签约谈判的期限、内容,以及公告、备案等内容。第五章分类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对新增定点实行分类管理,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统一按C级监管,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1年内不得变更地址等具体要求。第六章附则,共6条。明确慢性病、特殊病申请纳入相关要求,再次申请纳入时限以及各统筹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内容,《细则》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


三、《细则》的特色及亮点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医药机构定点纳入工作是医保协议管理的重要环节,《细则》严格相关规定,把握定点纳入工作主动权,选取医药服务质量可靠、技术好、价格低、服务意识强、区域布局合理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


(二)明确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等纳入指导原则。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就诊购药是否便捷、高效,直接关系到协议管理、考核、结算等具体工作,直接关系医保基金安全。优化定点纳入工作,需要牢牢把握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等原则要求。《细则》规定:一是明确新增医疗机构定点技术力量要优于现有同级同类定点水平;体检定点要设备先进,技术领先;门诊定点须具备特色诊疗。二是新增医疗机构定点就医指南、导诊及便民服务应做到设施完善、环境整洁、秩序良好;住院手续应做到简便、快捷。明确鼓励能够提供节假日门诊服务或急诊服务的及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三是明确新增医疗机构定点的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住院次均费用不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新增零售药店定点的药品价格低于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


(三)强化合理区域布局要求。明确根据参保人需求确定规划要求,避免出现定点医药机构的分布不合理现象,方便参保人就近购药就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