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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8号

2020.07.27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及《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医疗技术临床推广应用,在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公布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中公布的医疗机构为试行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疗机构;公布的价格为参考价,医疗机构可参照试行,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除公布的试行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已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按照《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填报《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由市医保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参照试行,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相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项目成本核算及执行情况收集工作。市医保局将定期对价格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若国家及我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