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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有关情况的公告

2020.07.03
江苏省医保局

为进一步降低我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价格,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05号)(以下简称《动态调整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27号)文件,省医疗保障局对原《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采购目录中入围药品价格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动态调整总体情况

(一)工作过程。此次调整于2019年11月29日启动,相关生产企业2019年12月9日-16日通过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申报全国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现执行价格中最低价(简称“全国最低价”)。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申请补报信息的产品和未及时准确填报全国最低价的产品,于2019年12月27日-30日、2020年4月13日-16日先后给予两次补报机会,并将补报结果在省平台公示,期间共收到申诉信件1446份。4月27日,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申诉讨论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全国最低价和申诉信件进行评审形成动态调整结果,并于4月28日经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4月30日,省平台公布动态调整结果。

(二)动态调整结果。12327个药品按要求调整挂网价格,平均降幅5.54%,调整后价格已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部分药品未按动态调整要求申报价格,被暂停挂网资格,另行分类处理。

二、动态调整中被暂停挂网药品分类处理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动态调整中被暂停挂网资格的药品分类处理如下:

(一)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过评药品。

处理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规定,暂停相关药品挂网。上述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可按照《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重新申报。

(二)全国最低价为过评前价格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处理决定: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暂恢复相关药品挂网资格,但其须按《实施意见》要求主动完成全国最低价调平,未及时完成价格调平的,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处理。

(三)将最小包装价格当作最小制剂单元价格申报的药品。

处理决定:经换算后,相关药品的最小制剂单元报价符合动态调整要求,根据《动态调整通知》规定,恢复其挂网资格,以换算后的最小制剂单元价格挂网。

(四)申报价格高于国家集采中选价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处理决定:根据《动态调整通知》规定,暂停相关药品挂网。相关药品愿意将价格调整至对未中选药品价格要求的,可恢复挂网资格。

(五)经专家论证属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短缺风险大的药品。

处理决定:根据《实施意见》规定,邀请相关药品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所有生产企业,开展保供稳价谈判,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在谈判结果产生前,为保障临床用药供应,暂恢复相关药品挂网。

(六)在我省无销售时间已满一年(起止时间为2019年6月1日-2020年6月1日)的药品。

处理决定: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撤销相关药品挂网资格。撤销挂网后,相关生产企业可按照《实施意见》规定重新申报挂网。

(七)在我省无销售时间未满1年的药品。

处理决定: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暂停相关药品挂网,待其无销售时间满1年后,撤销其挂网资格。撤销挂网后,相关生产企业可按照《实施意见》规定重新申报挂网。

(八)未如实填报全国最低价且未说明原因的药品。

处理决定: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撤销相关药品挂网资格。自其撤销挂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挂网申请;撤销挂网时间满1年后,生产企业可按照《实施意见》规定重新申报。

(九)需进一步发函核实价格的药品。

处理决定:相关药品申诉部分外省价格为无效价格,需进一步向相关省份发函核实,待情况核实后,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处理,核实期间暂停采购。

三、其他相关事项

1.《实施意见》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为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推进议价采购,省平台将推送挂网药品省内设区市现执行最低采购价作为全省医疗机构议价的上限,相关企业不接受或不响应的,可申请撤网,具体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处理。

2.对动态调整中被暂停挂网药品的处理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