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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1〕7号

2021.01.20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厦医保中心〔2021〕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医保〔2020〕129号,以下简称厦医保〔2020〕129号)精神,现就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本市医疗机构,可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全部符合厦医保〔2020〕129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自评材料(对照厦医保〔2020〕129号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提供系统截图等佐证材料)。

四、即时受理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五、评估流程

医保经办机构从本市医疗保障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照《厦门市“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评估表》进行现场专业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当场告知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同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由新增定点评估小组一并评估。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现场评估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六、结果公示

评估完成后,评估合格医疗机构纳入拟签订补充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在厦门医保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复核。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复核通过的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在厦门医保官方网站公布签订补充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主要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等信息。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医保〔2020〕129号)

2.厦门市“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申请表

3.厦门市“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评估表

4.授权委托书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1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下 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