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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1.2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一、相关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着力提高大病保险基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拟调整完善我省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

二、适用对象

省本级医保参保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提高筹资标准。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到每人55元。

(二)调整起付标准。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3万元调整为2.5万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1.25万元。

(三)提高支付比例。省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2.5-12.5万元),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其他分段支付比例不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报销比例统一为80%。

四、注意事项

(一)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不变。

(二)以上调整内容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省级大病保险是参加省级医保的人员罹患大病时给予一定保障的制度。

六、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对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