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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2021.04.20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关于反馈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意见的函》(国卫监督函〔2021〕48号),针对存在问题,按照整改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整改任务,找出差距,补齐短板,压实责任,多措并举,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切实提升群众看病就医幸福感获得感,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关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建立综合监管制度认识不深、落地不实”的问题

  1.河北省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存在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业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学习不深、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的问题,在学习贯彻、认识落实上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一定程度上存在“上热中温下凉”现象。

  整改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对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指导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9〕2号)等党中央、国务院及我省政策文件纳入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学习内容。

  (2)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深化医改重要内容、融入健康河北建设的大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明确部门职责,推动综合监管各项目标任务在河北落地落实。

  (3)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将各级政府和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

  完成时限:2021年底取得明显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2.多个部门对综合监管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查摆不够、分析不透。个别部门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情况。河北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综合监管督察工作机制以及石家庄市、邢台市联席会议制度仍停留在文件出台和相关制度建立上。部门间齐抓共管、联合惩戒力度还显薄弱,离真正建立全流程监管、协同监管的有效机制还有差距。

  整改措施: 

  (1)各级政府成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切实落实政府领导下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2)各部门进一步完善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研究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卫生健康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调动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落实权威有效督察机制,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市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每两年督察一遍。

  完成时限:2022年取得明显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二)关于“综合监管尚未形成合力,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发挥不充分”的问题

  1.综合监管定期沟通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相关部门工作联动还停留在联合发文、专项整治和典型案件查办等方面,缺少统一协调和部署。

  整改措施:在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领导小组领导下,推进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会议常态化、制度化。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通过联席会议成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监管资源信息共享和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增加部门联合日常监督和联动执法频次,加强“警医联动”等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等机制建设,促进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完成时限:2021年底取得明显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2.医保基金对于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多年未调整。

  整改措施:坚持以医疗、医药、医保、医价“四医联动”为牵引,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医保部门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纳入医保支付。

  完成时限:2021年底取得明显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医保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3.一些部门对协同机制的认识还不到位,部门间信息通报、线索移交主动性不够,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线索不能及时移送。

  整改措施:建立线索移送和反馈等长效监管机制,明确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健全联合执法、定期通报、线索移交、重大事项协调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制度。

  完成时限:2021年底取得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4.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尚未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同步建设。

  整改措施:推进“互联网+综合监管”系统建设,加快实现各部门、各层级及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各领域信息的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壁垒,确保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

  完成时限:2022年底取得初步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关于“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还未形成”的问题

  1.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还需进一步压实,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还有待加强。个别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松散、粗放,对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淡薄。

  整改措施: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明确我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内容和自查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制定《河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表》和《河北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加强检查指导,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挂钩。

  完成时限:2021年底取得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2.检查中发现,部分省属和市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落实有待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水平不高。实地检查的河北省人民医院未配备总会计师。

  整改措施:加大省直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培训力度,进一步督促各级公立医院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健全公立医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要求,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河北省人民医院2021年底前配备总会计师。

  完成时限:2021年底取得明显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公立三级医疗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审计部门。

  3.白塔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医疗废物未及时分类存放。邢台市媚思嘉医疗美容门诊部,现场检查时无有资质医生,负责人不配合检査,不提供药品和器械出入库记录等相关材料。

  整改措施:邢台市政府已责成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对白塔镇中心卫生院和邢台市媚思嘉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了严厉查处。邢台市卫生健康委举一反三,在2020年第四季度开展了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机构专项督查、医疗废物处置专项监督检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专项督察。省卫生健康委把非法医疗美容、抗(抑)菌制剂等专项整治行动作为2021年度工作重点,集中力量,重拳整治,务求实效。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完成。

  责任单位:邢台市政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4.政府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仍以行政监督为主,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手段进行综合监管的力度不够。

  整改措施:促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全面落实联合惩戒机制,认真总结唐山、石家庄“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先进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和拓展信用+综合监管工作,推行“智慧卫监”,探索非现场执法和线上执法。完善以行政许可准入、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多途径、多方式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完成时限:2022年底取得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5.社会团体和第三方参与行业监管职责任务不明确、力度不够,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整改措施: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加强对行业组织的领导,明确各行业组织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中的作用和地位,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和权限,引导和支持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鼓励社会团体和第三方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委托各行业协会(学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行业培训、信用评估、效果评价等工作,推动监督执法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

  完成时限:2022年底取得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第三方机构。

  (四)关于“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比较薄弱”的问题

  河北省平均每万人口监督员0.43人,远低于每万人口 1-1.5人的配置标准。监督队伍年龄老化,40岁以上监督员占62.5%.全省还有20家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超过全国此类型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依法履职所需经费不能全额保障,以罚代管的情况仍然存在。省级机构目前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地市、县级机构未得到加强,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等不能满足工作实际需要。区县级监督机构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不强,与到2020年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卫生行业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目标尚有较大差距。药监等部门同样存在执法力量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等情况。

  整改措施: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协调省委编办,给予政策支持,明确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性质、定位、人员身份、经费保障,推动市、县两级政府进一步增加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口 1-1.5人的国家配置标准配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设备购置等保障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供养渠道和单位性质,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加强经费保障,全面杜绝以罚代管现象。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实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执法队伍建设,培树实训基地,加强骨干培养,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打造装备优良、素质过硬的监督执法队伍。

  完成时限:2022年底取得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各级编办、各级人社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五)关于“一些单位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所松懈”的问题

  一些单位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所松懈。一些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健康码核验等健康监测措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有待加强。检查时发现,一些农贸市场未每日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制度;个别生肉销售商户未能提供当日购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肉类销售相关证明公示管理不规范,产品溯源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宾馆近期未记录入住旅客及访客体温。个别学校临时处置场所环境简陋,地面上一米线安全距离标识模糊。

  整改措施: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内防反弹、外防输入”各项任务,按照“政府主导、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压实“四方”责任,抓细抓实疫情防控“十个常态化”30项重点措施,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宾馆、学校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体温筛查、健康码核验、产品溯源、一米线安全距离标识等各项防控措施。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和防控意识。

  完成时限:2021年4月取得成效,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各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督察整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担负起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政治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好督察整改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切实将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各级各部门按照专人负责、专项推进、专门检查的工作思路,全力以赴、履职尽责,扎实抓好各项整改工作。

  (三)提升整改力度,切实整改到位。对本次督察反馈的问题,要深挖根源、举一反三,坚决整改、不留死角。能够马上解决的,集中攻坚立即整改到位;需要一段时间的,严格时限要求限期见效;需要持续推进的,不折不扣按时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最终彻底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强化督导检查,持续跟踪问效,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确保各项任务在河北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