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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方案》的解读

2021.01.20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安徽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新《方案》

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流通、接种费用等做出了新的规定。如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接种单位配送疫苗。根据此条款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向省级或市级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另外,我省将根据《疫苗管理法》要求出台非免疫规划疫苗储运费收费标准。因此,原《安徽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8版)已不在适用新的政策要求,需要重新制定《方案》。

二、新《方案》有哪些亮点?

新《方案》主要亮点有:一是基本原则。明确按照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依托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实行省级集中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模式。二是交易主体。明确了各市、县(市、区)级疾控机构为非免疫规划疫苗交易的主体。三是交易规则。省疾控中心会同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依托省药采平台,组织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的申报、资料审核、公示等,形成《安徽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目录》,各交易主体在此目录框架内完成具体交易工作。四是产品报价。明确了产品报价要求为:在不含疫苗储运费用的前提下不得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正式实施后邻接省份(山东、河南、湖北、江西、浙江、江苏)最近一次省级采购最低价。避免不同省份因疫苗储运费标准不一,无法合理比较疫苗采购价格。五是采购周期。明确了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三年一次。且规定不在此目录内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一旦具备上市资质,即可按程序申请增补更新进入目录,增补采购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六是监督管理。明确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对交易双方责任及义务均做出了规定和制约。

三、新《方案》从什么时间施行?

新《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8版)的通知》(卫疾控秘〔2018〕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