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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01.25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一、 背景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完善明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市医保局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核定后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市医保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价格备案制度。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在临床使用初期,医疗机构合理测算试行价格,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一是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二是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满前,市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政府定价及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研究。三是对试行期满前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医疗机构可不受试行期限制,及时提出优先纳入统一定价和医保支付政策评估论证程序的书面申请。

(四)强化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监测和价格监督管理。一是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到“应备尽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上报信息及所提交资料须真实、准确、全面。二是加强费用监测,医疗机构将每半年度相关情况报告市医保局。三是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一是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核定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且目前仍执行试行价格的,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完成价格备案程序。二是所有材料提交纸质版同时,需同步提交电子版。三是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四是凡被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项目自动废止。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