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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5号-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9.02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2008版《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异议,请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示期为15日,9月2日—9月16日止。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赵丹

联系电话:0471—6946895、6946202(传真)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8号楼

电子信箱:kjc_wjw@nmww.gov.cn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1日                

公告4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