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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09号”关于加快落实小品种(短缺药)生产、供应和采购政策建议“的答复

2020.09.24
国家医疗保障局

医保函〔2020〕67号


祝淑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小品种(短缺药)生产、供应和采购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规定,“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形成合理价格。但由于少数临床必需的药品供给质量和效率不高,供应保障政策不够细化、相关环节衔接不够顺畅,部分药品临床供应紧张甚至短缺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患者用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建立了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规则和重点任务分工,并多次启动会商联动机制,通报药品短缺情况,分析短缺原因,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效应对药品短缺。各省建立相应机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二、我局开展的主要工作


按照职能,我局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做好短缺药供应保障工作:


(一)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价格机制,避免短缺风险。逐步建立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协调联动。按照保障供应优先、临床有药可用优先原则,指导各地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制度。同时,针对全国用量分散、需求量小或不稳定的短缺药,指导地方探索通过集中带量采购的方式解决短缺问题。目前,已有地区针对急抢救药开展带量采购,通过事先承诺约定采购量、提高回款效率,稳定企业市场预期,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了急抢救药保供稳价双赢。


(二)加强药品信息监测和常态化管理。建立药品价格和供应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的总体把握和预判。同时发挥采购平台优势,推动消除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伪短缺”。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您提出的落实短缺药采购方式和政策的建议,对我们推进工作很有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发挥短缺药品联动机制作用。针对国家和省级发布的短缺药品清单,科学分析短缺原因,对于可通过药品集中采购解决的短缺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分类指导、分级分层应对,加强部门协同和政策配套,多措并举,促进短缺药品采购和供应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政策。对于因需求量小或需求不稳定等原因,进入国家或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的品种,落实直接挂网政策,允许企业自主定价,保障合理利润。同时要求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采取加强供需对接、允许价格合理浮动、畅通配送渠道等措施保障短缺药品供应,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带量采购,并落实医保预付、确保回款等配套政策,稳定企业预期。


(三)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对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出现异常波动的短缺药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发布预警信息。在监测预警的基础上,强化部门职责,健全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分级应对、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